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切实增强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分党委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在学院(系)、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医院等院(系)级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分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分党委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分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 年,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委员须报学校党委批准。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选。行政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分党委领导班子。
第六条分党委委员最多不超过11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一般不超过2名,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分党委应至少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经学校党委批准,规模较大的分党委,可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分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分党委行使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分党委可以设立分党校。分党校接受学校党委党校和同级分党委双重领导,开展党员、干部、人才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培训工作。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九条分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十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配合做好巡视工作,健全本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围绕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二)加强党员教育工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懈奋斗。
(三)严格党员管理工作。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日常监督、组织处置等工作。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五)充分保障党员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五条抓好党支部建设。全面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基本制度,提升基本能力,落实基本保障,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的职责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支部制度,加强分类指导,积极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和内容,推进党支部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按照“双带头人”的标准,选优配强专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及其委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定期分析党支部工作情况,对软弱涣散的党支部进行整顿或调整。及时研究解决党支部反映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导师、德育导师的配备、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增强整体功能,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按照学校党委部署,做好优秀年轻干部的发现、培养、选拔等工作。
第十七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对优秀人才和先进典型的宣传。
第十八条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一)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三)统筹协调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等各方力量,构建协同一致、合力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做好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和举措,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九条重视离退休工作,认真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注重对离退休教职工的教育引导,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健全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制度。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章成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分党委书记是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等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主持分党委工作,负责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主持召开党委会会议及有关工作会议,及时将分党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交党委会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检查党委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向党委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负责抓好分党委自身建设和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并主持分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织召开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分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四)加强对党支部的工作指导,掌握党支部建设情况,督促检查党支部工作。组织做好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抓好分党校工作,带头讲党课、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五)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实际,联系师生,准确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好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支持同级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分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对分管工作负直接责任;书记外出或出缺时,受书记或党委委托主持工作。分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分党委委员在分党委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分党委书记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对分党委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2.了解和掌握分党委的组织建设状况,按计划组织和督促检查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积极做好党组织换届的组织工作。
3.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特别是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对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分党委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先评优、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
4.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经分党委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5.组织党员鉴定和考核,检查党费收缴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定期向党员公示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做好党员信息统计。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分党委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2.围绕中心工作,根据党员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共青团、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师生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教育计划及教职工、学生政治学习计划安排,经分党委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3.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落实,会同有关人员做好网络宣传阵地的监督管理。
4.配合行政负责人对师生进行师德师风、校纪校规教育,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人物,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
5.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分党委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执行党章党规,贯彻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严明党的纪律。
2.强化党内监督,督促分党委领导班子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3.协助分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学校纪委和分党委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协助分党委纪检工作负责人检查了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党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核查有关信访件,协助做好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5.向分党委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6.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的违纪案件。
(四)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党员和师生对统战工作的认识。
2.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鼓励他们积极建言献策。
3.认真配合统战部做好学校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重视党外知识分子的选拔和推荐。
4.重视少数民族及宗教工作,加强学校群团工作力度,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集体领导制度。分党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理论学习制度。分党委要结合有关要求制定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季度至少要集中学习1次,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工作会议制度。分党委一般每月召开1次委员会议,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事项。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第二十八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分党委委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须按照规定参加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二十九条联系服务师生制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健全联系专家学者制度,深入师生和教学科研一线,通过座谈访谈、谈心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述职评议考核制度。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分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评议结果作为分党委书记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所在单位年度党建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党务公开制度。按照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以及网络等形式,及时公布党内有关信息。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三十二条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确保党章党纪党规有效执行,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