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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非教师岗位人员分类聘用管理办法

我校人字[2015] 9号

发布时间 : 2024年07月09日 15:50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大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意见》,规范人员岗位分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管理队伍、教学科研辅助队伍和工勤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学校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非教师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条 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岗位要件设置,并报学校核定备案。岗位要件须包括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其中:

(一)岗位名称。岗位名称按照“内设机构名称+职务名称或事务名称”形成,其中内设机构名称、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事务名称由二级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二)职责任务。岗位职责按照所在机构职责进行分配设置,应有明确的岗位职权、业务范围。岗位任务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聘期和年度设定,应有具体工作质量、数量的描述及目标要求,是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工作标准。工作标准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包括流程规范、考核评估要点等。

(四)任职条件。任何岗位均应设置相应的任职条件,但不得设置与法律相悖的歧视性条件。

第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由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与各类非事业编制工勤技能岗位统筹设置。

第五条 学校负责岗位总量控制,核定二级单位岗位数和岗位设置,授权二级单位进行岗位分级设置和管理。

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职能、机构、职务和岗位数,拟定岗位设置方案,由学校统一核定并经二级单位民主程序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全校职工均应按岗位要求聘用,与学校订立岗位聘用合同,依据合同履行岗位工作。职工应按学校规定订立、中止、变更、解除、终止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回避办理相关手续。因个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学校拟定岗位职责及任务,其他人员由各二级单位自行拟定。

第八条 聘期内因晋升或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已经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合同主文本继续执行,可采取签订补充合同及岗位目标责任书的形式,逐步过渡。

第十条 受聘人员须按规定接受组织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其中年度考核重任务完成,聘期考核重工作质量与创新服务。

第十一条 考核方法可采取上级、同级、服务对象等多方评价,重点围绕岗位目标责任书完成质量情况,同时根据职工的工作态度、岗位纪律和出勤率等进行综合考评,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调整岗位、调整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不服从岗位工作安排、玩忽职守引发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学校社会声誉损失的,学校除考核结果运用外还可依法依规做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不同岗位类型的要求,编制各类岗位培训计划,进行分级分类培训。职工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认真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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