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精神, 以 立德树人成效为根本标准,以科学精神、创新质量、服务贡 献为学术导向,营造良好氛围,激励教师潜心开展高水平教 学科研活动,提高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水平,加快推进学 校内涵式发展,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 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业绩绩效专项 经费,纳入学校薪酬体系,结合综合改革的全面推进和深化 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坚持育人为本、师德为先、 质量为要、激励有效的原则,对高水平人才培养、高水平科 学研究和高水平社会服务的成果进行业绩绩效嘉奖。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武汉大学全职和退休教职工。
第二章 高水平人才培养业绩绩效
第四条 学校对高水平人才培养成果予以相应业绩绩 效,激励教师潜心教育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对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示范引 领作用的教师或教学团队进行表彰奖励。设立“杰出教学贡 献校长奖 ”,个人奖励 5 万元,团队奖励 15 万元;设立“研 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 ”,每人奖励 5 万元,由教学主管 部门分别制定评奖细则并组织评选。
第六条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理论创新和改革实践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在提升教学水平、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 能力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效进行激励,业绩绩效标准如下:
项目 | 奖励等级 | 额度(万元) |
国家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50 |
一等奖 | 35 |
二等奖 | 15 |
全国教材建设奖全国优秀教材 | 特等奖 | 50 |
一等奖 | 35 |
二等奖 | 15 |
全国教材建设奖全国教材建设 先进集体 | | 15 |
全国教材建设奖全国教材建设 先进个人 | | 5 |
中国研究生教育成果奖 | 特等奖 | 5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1 |
省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3 |
一等奖 | 2 |
全国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湖北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 一等奖 | 1 |
学校认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专业教师教学竞赛 | 全国特等奖 | 1.5 |
全国一等奖 | 1 |
全国二等奖 | 0.5 |
全国三等奖 | 0.2 |
省部特等奖 | 0.5 |
省部一等奖 | 0.2 |
学科竞赛项目指导奖 (Ⅰ类赛事) | 全国特等奖 | 3 |
全国一等奖 | 2 |
全国二等奖 | 0.5 |
全国三等奖 | 0.2 |
省部特等奖 | 0.25 |
省部一等奖 | 0.12 |
项目 | 奖励等级 | 额度(万元) |
学科竞赛项目指导奖 (Ⅱ类赛事) | 全国特等奖 | 1.5 |
全国一等奖 | 1 |
全国二等奖 | 0.25 |
全国三等奖 | 0.1 |
省部特等奖 | 0.12 |
省部一等奖 | 0.06 |
注:学科竞赛项目指导奖Ⅰ类赛事、Ⅱ类赛事的认定和划分按照《武汉大学 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及学科竞赛奖励办法》(我校学字〔2016〕30 号)执行
第三章 高水平科学研究业绩绩效
第七条 学校对高水平科研成果予以相应业绩绩效,激 励学者抢占学术前沿,服务国家战略。
第八条 鼓励学者勇攀科学高峰,为国家科学技术发展 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对武汉大学为第一完 成单位的获奖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激励,业绩绩效标准如下:
项目 | 奖励等级 | 额度(万元)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 100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100 |
一等奖 | 60 |
二等奖 | 35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 | 特等奖 | 50 |
一等奖 | 35 |
二等奖 | 15 |
三等奖 | 4 |
省部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 | 特等奖 | 20 |
一等奖 | 10 |
省部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 | 一等奖 | 8 |
“五个一”工程奖 | | 10 |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 | | 10 |
武汉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按第一完成单位绩 效额度的 10%予以业绩绩效。
第九条 鼓励学者以优良学风锻造精品力作,对武汉大 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优 秀学术著作,给予业绩绩效 1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学者开展世界前沿科学研究,开展国际学 术对话,在不同领域和方向争创一流。对武汉大学为第一完 成单位获得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权威奖项,给予业绩绩 效 2-5 万元;对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具有重大影 响力的艺术创作类、建筑设计类等奖项,给予业绩绩效 2-5 万元。具体激励额度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经部门 院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其它重大学 术成果,学校设置重大学术成果奖项,坚决破除“五唯”,以 创新水平、科学价值、实际贡献为评选标准,采取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通过规范程序推荐评选, 经学校 研究审议,视情况给予相应业绩绩效。具体评选细则另行制 定。
第四章 高水平社会服务业绩绩效
第十二条 学校对贡献显著的社会服务成果予以业绩 绩效,激励学者服务国家、区域和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学者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产出更多 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出作用和实质性贡献的高质量 专利。对武汉大学为所有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获中国专利 金奖的,给予业绩绩效 10 万元;获湖北省专利金奖的,给予业绩绩效 5 万元;在发达国家(联合国标准)取得授权发 明专利,给予业绩绩效 1 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学者聚焦国家战略打造中国标准,服务 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国际话语权。对武汉大学为第一 主持单位制定并颁布执行的行业标准给予业绩绩效,国际行 业标准每项 15 万元,国家标准每项 10 万元,国内行业标准 每项 5 万元;武汉大学为非第一主持单位制定行业标准并颁 布执行的,按相应额度的 10%予以业绩绩效。
第十五条 鼓励学者发挥中国特色新型智库重要功能, 主动担当咨政建言使命,以高质量成果服务党和政府重大战 略决策。对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咨询报告视质量、贡 献予以 0.5-5 万元业绩绩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中共中央政 治局常委和委员予以肯定性批示、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明文 采纳;被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重要国际 组织明文采纳;被中共中央办公厅《专报》、《观点摘编》,全 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成果要报》、《成果专报》、《国 家高端智库报告》采用;被《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 采用。具体激励额度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经部门 院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业绩绩效实施工作由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本科生院、研究生院、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主管业 务相关业绩绩效的统计、审核和评定,人事部、财务部负责 业绩绩效发放。以上职能部门组成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业绩
绩效实施工作小组,对业绩绩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 集体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业绩绩效实施工作每 年 4 月启动。符合条件的教师根据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申 请业绩绩效, 申请时需提供相应证明。业务主管部门严格 按照文件中明确的激励项目和标准审核、评定、汇总拟激 励项目,并对拟激励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教师如对拟激励项目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 门 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 公示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 相关专家论证评议或报业绩绩效实施工作小组专题研究, 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同一成果符合多个业绩绩效条件时,按最高 额度激励一次。
第十九条 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业绩绩效直接针对个 人或团队。团队取得的相应绩效可由团队按贡献度在获奖名 单范围内协商分配。
第二十条 对实行年薪制和协议工资制教职工的高水 平教学科研成果业绩绩效,按相应管理办法及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业绩绩效经费由学 校财力支付,个人所得税由获得激励的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参评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业绩绩效的教 职工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恪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学 术道德规范,凡有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得申报和给 予业绩绩效。对已激励的项目,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 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授予该项目的荣誉和 绩效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办 法发布前的《武汉大学高水平成果业绩绩效实施细则》(武 大发字〔2019〕12 号)等业绩绩效激励相关文件和专题会议 纪要全部废止。尚未予以业绩绩效激励的相关高水平成果, 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高水平 教学科研成果业绩绩效实施条款及实施标准,经校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1 年 3 月 3 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