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完善研究生课程管理与服务体系,提高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设置一级学科通开课和跨学科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设置,重在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较强的实用性、综合性,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应用性课程。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安排,鼓励教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杜绝因人设课。支持一级学科通开课、全英文课、专业学位案例教学、行业前沿讲座等精品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教学质量。
第三条明确课程设置标准,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需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应在“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定期更新教学大纲。需要变更和新增的课程,须提前1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定和试讲考察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变更和新增课程应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予以添加。
第四条博士课程选课人数低于3人(含3人),硕士课程选课人数低于10人(含10人),一般应在开学3周内取消。研究生院对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进行定期审查,连续3年未开设或教学评估未通过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取消。
第二章 课程教学
第五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课程体系结构设置、全面教学检查和公共课程管理,开课单位负责课程建设、课程教学组织与检查管理。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教学内容应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促进研究生、教师之间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七条对于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原则上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无推荐教材的课程,鼓励培养单位编写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的教材进行授课。
第八条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支持服务,鼓励开设短而精的微课程和模块化课程,鼓励任课教师采用校级教学平台进行网络公开课等适合研究生特点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重视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审查。新入学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与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后在系统中录入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应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进行选课学习,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毕业答辩。学习过程中,因课程变更、论文写作等原因需要调整个人计划的,应填写“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表”,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修改。
第十条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结束前2个月预先安排下一学期的公共课课程计划表,各培养单位安排专业课课程计划表。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2周内,研究生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和课表,在系统中办理选课手续。开学3周内,办理退课、补选手续(专业课在开课单位,公共课至研究生院办理);课程授课3周后,原则上不得退课,因学籍变动等特殊情况需退、改、补、增选课程者,应在开学1个月内,经导师、任课教师和培养单位批准,专业课至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公共课至研究生院办理。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为人师表,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部分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相关培养单位应提供拟聘校外教师的基本情况表,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实施。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所在单位培养指导委员会组织审定,通过试讲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十三条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应在3门以下。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根据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可采取讲授、研讨、实地调查、实验等多种教学形式,可以安排部分自学内容进行灵活教学,但自学学时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3。
教师在授课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课程安排,须提前提交“研究生调停课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办理。调停课课时不得超过总课时1/3,所缺课时应进行补课。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和必修环节需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讨论、文献综述等教学环节以及部分实验课、选修课、补修课等可采用考查的方式。
第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各科考试的具体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公共课考试采用统考的形式,专业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
第十六条中期考核、实习实践、学术交流、综合考试、预答辩等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由导师(含专业学位兼职企业导师)根据研究生完成情况给出成绩评定,并记入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实习实践考核表、实践手册和个人学习成绩单等。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办续假手续未参加课程学习者,以旷课论处。研究生旷课视情节轻重按照《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予以处理。凡缺课时间超过课程规定学时的1/3,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环节者不得参加考核。研究生考试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出现舞弊行为者,按照《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超过30%,考核成绩不低于70%,课程综合成绩不低于60(c-),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由课程负责教师或主讲教师评定,总体课程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并采用百分制或十级制记分。具体分值对应列表如下:
十级制分值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百分制分值 | 96~100 | 90~95 | 85~89 | 80~84 | 75~79 | 70~74 | 67~69 | 63~66 | 60~62 | 0~59 |
课程成绩级点(GPA)计算方法:级点(GPA)=∑(百分制成绩×学分)×4/∑学分×100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主讲教师须在下一学期开学10周内(70天)完成成绩评定工作,纸质成绩单应提交给开课单位存档(长期保存)。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提交成绩者,按教学事故处理。成绩登记务必做到准确清楚,杜绝差错,如确需修改,由任课教师填写“研究生成绩补录、修改申请表”,并向开课单位提交试卷,经开课单位复查或组织第三方重新阅卷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按复查或第三方阅卷的最终成绩记录。
第二十条研究生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可向开课单位进行书面反映,开课单位应在1周内予以答复,确须修改成绩,按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课程的考题、答卷由开课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2年,以备检查评估与调用。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归档(人事档案和学籍档案)成绩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办理,已毕(结)业的研究生中文成绩单由校档案馆提供,英文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出具。
第五章 免修、重修、缓修和缓考
第二十三条对于英语成绩优秀的新入学研究生,根据当年规定的免修条件,可在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不参加英语课堂学习和考核,其成绩栏标记为“免修”。
第二十四条港澳台研究生免修政治理论课,所缺学分通过选修本专业其他学位课程填补。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到外校进行专业课程学习,开课院校须为国内高水平大学或就读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外高校。研究生应按开课单位的规定进行学习,考核通过后,所在培养单位根据课程内容,负责认定互换课程的名称,采用“一门换一门”的原则,转换为我校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的学时、学分。根据已认定的课程信息,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免修课程及学分抵减申请表”,研究生院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正式成绩单,对其课程成绩转换为十级制或百分制,常见成绩等级类型的转换规则参照下表,其他类型的转换规则,由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商定。
成绩等级 | 十级制分值 | 百分制分值 |
类型1 | 类型2 | 类型3 | 类型4 |
A | A | 优 | | A+ | 95 |
| | | | A | 90 |
B | B | 良 | | A- | 85 |
| | | | B+ | 80 |
C | C | 中 | | B | 75 |
| | | | B- | 70 |
| | | | C+ | 67 |
D | | 及格 | 合格 | C | 63 |
| | | | C- | 60 |
E | D | 不及格 | 不合格 | D | 59 |
转换的学分不得超过本校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学位课学分的1/3。研究生在校外修课期间所需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其导师以及培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学生类别发生变更的本校研究生或入学前已在校旁听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成绩的时间未超过两年、符合培养计划要求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免修课程学分及抵减学费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习成绩等于或低于59分(D)为不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课程考试及格也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重修,及格重修不得超过2门,考试成绩按重考后实际分数登记,但不得替代原有成绩作为奖学金评选等评优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应填写“研究生缓修缓考申请表”,经培养单位、任课教师同意,公共课至研究生院办理、专业课至所在培养单位办理。研究生缓修须参加下一次课程学习和考试,缓考需任课教师认可平时成绩后直接参加下一次考试。
第六章 教学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研究生教学监督指导的作用,检查评估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内容包括课堂教学、授课质量、教学管理、考务工作与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条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优秀教学典型,鼓励培养单位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学校将进行经验推广。对不按计划要求授课、授课质量差、随意修改课程成绩等行为,研究生院视其违规程度进行通报,直至取消其授课资格;对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泄露考试内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会同学校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院及各培养单位应采用随堂听课、网上教学评价、座谈会、问卷调查等不同形式,及时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以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开课单位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做好课程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各类教学材料的存档应签字盖章齐全、材料完整、页面整洁、严禁涂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我校研字[2008]67号)、原《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我校研字[2012]9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