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及学科竞赛奖励办法》我校学字[2016]30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精神,经研究,现就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相关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研究生,经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可获得相应的选修学分,科研成果认定和物质奖励。
二、学分认定
在相关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研究生可获得2个创新学分,等同于2个选修学分.
三、科研成果认定
1.研究生在相关赛事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理学、医学类等同于在SCI三区收录论文一篇,信息、工学类,等同于在SCI四区收录论文一篇,人文社科类等同于在CSSCI收录论文一篇。
2.研究生在相关赛事中获得二等奖的,理学、医学、信息、工学类,等同于在EI期刊收录论文一篇,人文社科类等同于在中文核心期刊收录论文一篇。
3.以上认定成果,仅适用于研究生评奖评优。
四、物质奖励
1.在相关赛事中,获奖的个人或集体可申报学科竞赛奖。
2.在相关赛事中获一等奖及以上的研究生,在评定国家奖学金时优先。
五、相关说明
1.以上所指赛事为《奖励办法》适用赛事。
2.对于同一项目作品,按参加竞赛所获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3.同一赛事中,同时获得团体奖和个人奖的研究生,按奖项最高等级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4.本补充规定,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