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以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培养与使用并重、产学研相结合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坚持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适当分离原则;坚持发挥流动站、合作导师作用与博士后业绩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包括学校二级科研单位,下同)、流动站三级管理体制。人事部为学校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履行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职责。学院成立以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院领导、教授委员会主任和流动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学院博士后流动站日常管理工作。流动站建立以知名专家学者为组长、相关学科专家为成员的博士后流动站考核领导小组。
第四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博士后工作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对博士后进出站、考核、评估、资助等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监控;指导各单位博士后工作和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等。
第五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健全流动站组织建设,做好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流动站发展规划和合作导师定期指导博士后制度;督促流动站和合作导师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招收宣传工作及校企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有关事宜等。
第六条 流动站的主要职责:根据学校和学院的要求,制订流动站年度招收计划,结合学科特点建立博士后考核评价体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做好博士后业务考核工作,检查、督促博士后按计划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做好博士后招收宣传工作等。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七条 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经费充足的自设项目的设站和非设站学科,均可依托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八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授(研究员)以及学术水平高、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自设项目且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重点资助博士后:利用国家资助经费和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是学校师资重点培养对象。
(二)全额资助博士后:利用国家资助经费和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是学校师资储备重要来源。
(三)配套资助博士后:主要利用重大科研项目经费或学院、流动站、合作导师自设项目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学校在医疗、住房福利及业绩奖励等方面给予配套资助,是学校师资储备来源。
(四)自筹经费博士后:利用委托培养单位或合作导师的自筹经费招收的在职博士后人员。
(五)企业博士后:因技术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企业利用科研项目经费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各类进站人员除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不超过40岁等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达到学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重点资助博士后人员: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的留学回国博士,或国内“985”高校及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优势专业的统招统分博士;“211”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3岁;前期已取得重要科研成果。
(二)全额资助博士后人员:教育部重点高校统招统分博士,或留学回国博士,或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指导的统招统分博士;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6岁;近三年内有参加高水平研究项目经历,并取得较高水平科研成果。
(三)配套资助博士后招收条件与全额资助博士后人员相同。
(四)自筹经费博士后人员:国家部属高校或省属重点高校博士,或留学回国博士;近几年内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五)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具体招收条件由企业与学校流动站根据科研项目要求共同商定。
经流动站专家考核小组考核认定,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博士后研究课题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对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学科建设急需的博士,上述招收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本校博士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学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不受学科限制。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必须脱产进站,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为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学校鼓励、支持学院有计划选派青年教师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统一纳入学校教师岗位聘任考核中。
第十三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
(一)学院对申请进站人员的《武汉大学博士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作导师同意后报流动站负责人组织专家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推荐拟收招人选和资助类型。
(二)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流动站考核意见,确定博士后招收人选和资助类型,并将相关材料报博管办审核。
(三)学校审核同意后,学院通知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正式填报进站材料。学院在每月15日之前(假期除外)提交申报材料,由博管办集中上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进站报到手续
(一)申请者收到《武汉大学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关证件来校报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站,应征得合作导师和学院书面同意并报博管办备案,延期进站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无故超期1个月不进站的,作退站处理。
(二)进站博士后人员到博管办交验相关证件,并持《体检单》到校医院体检。体检合格的到相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予以退站和解约。
第十五条博士后招收指标
(一)学校原则上安排每个流动站一个重点资助博士后推荐指标,经学校专家组集中评审后,最终决定具体人选。
(二)学校原则上安排每个流动站(设站学院)一个全额资助博士后指标。学校根据学院上年度出站博士后留校人数和当年招收师资博士后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全额资助指标。
(三)学院、流动站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当年招收配套资助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的人数。流动站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招收博士后总人数的40%以内。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十六条 重点资助、全额资助博士后人员待遇(按24个月计算)
(一)薪酬:重点资助博士后人员享受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资、十八级薪级工资和一定额度的岗位津贴(含年终劳酬)。全额资助博士后人员享受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资、十六级薪级工资和一定额度的岗位津贴(含年终劳酬)。薪酬先由学院垫付支出,学校年底统一核算划拨到学院。其中,工资由学院根据考勤情况按月核发给博士后本人;岗贴劳酬由学院、流动站和合作导师根据考核情况制定发放方案,方案须提前报学校博管办同意并备案。
(二)医疗:博士后人员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公费医疗待遇。
(三)住房补贴:学校为没有安排住房的博士后人员提供400元/月住房补贴,为安排湖北省博士后公寓(华中科技大学校区)住房的博士后人员提供200元/月住房补贴。
(四)业绩奖励: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奖励第十三个月工资;出站考核达到优秀及良好等次的给予一定奖励;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业绩奖励范围,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年终核发给学院,学院在业绩奖再分配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博士后人员和合作导师的利益。
第十七条 配套资助博士后人员待遇(按聘用协议约定时间计算)
(一)薪酬:工资参照全额资助博士后人员标准执行,岗贴劳酬由学院、流动站或合作导师根据岗位任务确定。薪酬从科研项目经费或院级事业经费中列支。
(二)医疗、住房补贴、业绩奖励等待遇,按照全额资助博士后人员标准执行,由校级财力承担。
第十八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人员待遇
(一)薪酬和医疗:由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合作导师可根据科研任务支付一定岗贴劳酬。
(二)住房:按学校后勤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业绩奖励按本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博士后的各项待遇根据校企联合培养招收协议及博士后与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由合作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重点资助、全额资助、配套资助博士后人员进站应如期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到我校,方能办理起薪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学校协助本人办理落户手续和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暂住户口手续。子女入幼儿园、上中小学,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子女报考中、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流动站博士后人员应按岗位要求,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任务、教学任务和其它工作。企业博士后主要承担企业的科研工作任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校企双方共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将各类博士后人员纳入教师管理范围,进行目标责任管理,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聘用工作协议,明确学院(流动站、合作导师)、博士后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目标任务、产权成果归属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流动站组织开题报告会并报博管办备案。合作导师或课题组要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认真审定博士后选题,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博士后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人员要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流动站要按学校考核规定,按期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团队精神等方面进行中期、出站考核,作出综合客观评价。考核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优先或提前留校,经审定后办理学校固定教师岗位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应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学校各单位及合作导师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博士后人员申报国家、省部级科研基金项目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二十六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但需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备案。确需超过三个月的,需经博管办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若项目研究确需延长,须个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和学院同意,并报博管办批准备案。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工作满三个月,可申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期满出站时,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武汉大学。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论著均应以武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专利应以武汉大学为专利权人。若转让科研成果,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出站后发表在站期间科研成果,需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产权仍归武汉大学。
第三十条 学院应加强博士后日常管理,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单位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并要求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院、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要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培育其自主创新精神。博士后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学术腐败行为,若发生有违职业道德行为,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科研经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可依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关系转到我校的)提供一定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其中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海外著名大学毕业的留学回国博士:人文社科类3万元,理工医科类5万元;省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海外留学回国博士:人文社科类1万元,理工医科类2万元。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自主科技项目资助基金,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流动站、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承担的研究课题情况,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
第七章 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及学校从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博士后培养经费,由学校统一纳入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学校按国家规定从中提取3%的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博士后专项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申请获得的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按在编教师统一纳入学校科研部门归类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人员与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协商,向学校交纳不低于1万元的博士后专项经费。其中,3000元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其余作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专项科研经费。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的各类科研经费应按规定支出范围核销。请款、报销由合作导师签字审批、学院加盖公章,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剩余科研经费,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联合招收博士后的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由学校和学院按照1:1的比例分配。企业支付的业务指导费,按照校企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支付给合作导师。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出站及退站
第四十一条 工作期满博士后人员应向合作导师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评审表、工作总结和科研成果材料,报流动站专家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出站考核。
第四十二条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出站材料,上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审批手续。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延期3个月,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与原工作单位有工作协议的博士后人员,出站时须回原单位工作。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博士后人员,出站时须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接受函或地方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关系接受函。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离站时,须持离站单到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离站手续,并由学校博管办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进站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的;
(二)不参加中期考核或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十七条 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人事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移送地方人才交流中心。
第九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八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站的规范管理,学校将定期开展对各学院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院对博士后工作的支持力度、流动站建设、政策制度落实、博士后招收质量、博士后工作业绩以及日常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
第四十九条 为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博士后人员和在博士后人才培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流动站和工作人员,学校将定期开展优秀博士后、先进流动站、先进博士后管理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我校人字[2002]26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