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实施办法》(我校研工字[2019] 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基础学业奖学金和优秀学业奖学金。基础学业奖学金注重公平,资助研究生的基本学习费用;优秀学业奖学金注重奖优,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研究、积极进取。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定向研究生。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选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审,学生学术科研评选成果认定时间周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基础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
第八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获得基础学业奖学金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评选比例为基础学业奖学金参评人数的30%。具体设置见表1: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类别 | 等级 | 百分比 | 额度 (万元/学年) |
硕士 研究生 | 优秀学业奖学金 | 一等 | 10% | 0.4 |
二等 | 20% | 0.2 |
基础学业奖学金 | —— | 100% | 全额学费 |
博士 研究生 | 优秀学业奖学金 | 一等 | 10% | 0.6 |
二等 | 20% | 0.3 |
基础学业奖学金 | —— | 100% | 全额学费 |
第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学校当年核算下拨的评奖总金额范围内,适当调整学业奖学金各等级的获奖比例,但各等级奖励的标准不变。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基础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及具体方案的制定、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部署实施、初评复核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导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参评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并做出书面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评定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和2015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1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我校研字[2016]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