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未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录取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学院(系)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本科生院批准复学,不得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2年。自主创业休学学生的学习年限,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九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费,按第五十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即为旷课,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系)教学秘书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系)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可以根据需要参加选修课的学习、考核。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的方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业达到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30%-70%。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系)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考、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科技发明、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院(系)审核、认定与本科生院复核,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可折算课程学分原则上不超过10个。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与专业学习无直接联系的社会活动,其活动经历、成果经相关活动主管部门认定,可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参考《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考入本校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学管理部门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成绩 绩点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分以下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六章 自修、缓考、重考、重修
第二十二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自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开课学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按缓考流程选课并参加下次该课程的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如该门课程于下学期初开设重考课头,学生可申请参加重考;如未开设相应重考课头,则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第七章 辅修与跨校修读
第二十五条 第一学年GPA达到学校相关要求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其他专业。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证书;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辅修了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申请辅修的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教学秘书处报名并办理有关手续。辅修的学生既可以随选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负责。
第二十八条 放弃辅修的学生,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提供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本科生院审核后,按选修课程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院(系)审核和本科生院认定后予以承认,由本科生院教务处登载成绩。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依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专长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专业时,可以将在读学生转入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
(三)国防生、艺术类专业学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设计学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相关专业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
(四)四、五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5+3一体化专业,四、五年制,5+3一体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八年制专业;
(五)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至非外语类专业;
(六)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七)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具体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照《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和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学分参照第二十九条办理。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休,除休学创业学生外,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经学院(系)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籍由学校予以保留;
(三)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助学金,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因自己联系出国(境)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原因中断学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审核同意,本科生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累计保留学籍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并离校,已选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统一办理撤课或缓考。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得在学校居住,不能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系)同意、本科生院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因精神疾病、心理问题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学心理评估合格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三)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学院(系)同意,本科生院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本科生院批准,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十章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含旷考)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校期间(假期除外)出国(境),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对拟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时限和程序按《武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第十一章 出国(境)学习
第五十条 学生自己联系出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本科生院批准。
自己联系出国(境)学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五十一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为交换生。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不办理离校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交换生出国(境)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五十二条 出国(境)逾期未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的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按照《武汉大学普通本科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生书面申请,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本科生院审核后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三章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学院(系)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本科生院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
因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五条 符合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有15学分及以下课程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1年内,修读不合格的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学校通过其学位申请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学校可商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由本科生院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毕业、结业以及肄业的学生,需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其学籍自动注销;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学籍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注销。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取得了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辅修专业辅修证书;达到学校关于双学位授予要求的,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在校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施行,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按《武汉大学国际学生(本科)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我校本字〔2014〕42号)要求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我校教字〔2008〕9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