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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我校教字〔2012〕55号

发布时间 : 2024年07月09日 10:0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推进《武汉大学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若干意见》的实施,鼓励知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切实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基本教学制度。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学校教师聘任的基本条件,教学工作是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教学为主型教授每学年必须主讲不少于2门本科生课程;教学科研型教授每学年至少主讲1门本科生课程。

第四条 教授可通过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大学生科研、指导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创新实践项目、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以及带领本科生开展社会实践等方式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上述教学任务可折算为相应学时,但不得超过本人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总量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学校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等都必须担相应职称的本科教学任务。

第六条 特别鼓励院士、资深教授、有关业务领导共同承担新生研讨课程、学科前沿类、讲座类课程。鼓励教授为低年级本科生开设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鼓励优秀知名教授、高层次人才组成授课群体,共同为本科生开设课程。

第七条 鼓励教授把最新科研成果融入本科课堂教学,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提倡教师在各类国际交流合作中,将国际优质资源(如学者、教材、科研项目、考察成果等)引进转化为我校教学资源。

第三章 实施与考核

第八条 课程主讲教授不得只挂名不授课。主讲教授实际授课不得少于该课程总学时的60%。特殊学科经申请可另行制定标准,并报教务部批准。

第九条 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列入个人年度考核要求。未完成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或教学质量经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考核期内不得参与职称晋升、教授晋级和岗位评聘;对于应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而连续两年不承担的教师,不再聘任教授岗位。

第十条 为引导教师主动从事一线教学工作,营造将本科教学作为高校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的良好氛围,学校组织评选年度优秀主讲教授,颁发证书并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教授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需履行审批程序,由本人书面申请,各院(系及相应组织)审批,报人事部、教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部门要切实做好教学辅助和教授授课服务工作,为教授给本科生上课创造条件,减轻负担,保证教授专心授课。教授授课应根据教授要求,配备一名课程助教。教学业务应尊重教授的意见。

第十三条校定期开展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的专项检查并予以公布。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列入学院教学工作年度状态评估考核专项,为学校划拨相关教学经费和评审教学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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